西安铁道职业学校2024春季招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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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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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教风建设,增强教师和其他从事教学工作人员的教学责任心和纪律观念,树立爱岗敬业、严谨治学的良好师德,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认定
1、教师或其他从事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教学事故:
1)上课(包括理论、实践教学环节)期间对扰乱课堂纪律影响正常课堂教学的学生不进行批评教育;
2)上课(包括理论、实践教学环节)迟到、早退、中途退堂;
3)不批改作业(包括实验、实习报告);
4)在课堂和考场吸烟或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
5)监考迟到、早退;
6)监考不整顿考场秩序或做与监考职责不相关的事情;
7)监考时对考生违纪、作弊行为不予制止或对违纪、作弊考生不按规定报告主管部门;
8)不按规定印制、分发或回收试卷;
9)阅卷评分出现明显错判、漏判或累分错误;
10)不按规定上报学生考试成绩或成绩登载错误(包括未注明缓考、旷考、作弊字样);
11)未经批准,实训车间人员对外借出实训设备。
12)擅自将教室借出,影响正常教学。
13)没按规定交报课程大纲、教学实施计划(含教材征订计划)等教学文件与信息影响教学正常运行与管理。
14)其它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被教务处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的行为。
2、教师或其他从事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教学事故:
1)上课(包括理论、实践教学环节)无故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
2)擅自调课、请人代课、停课;
3)不按授课计划进行授课或教学基本内容达不到大纲要求,造成不良后果;
4)不备课、无教案上课或因授课教师原因造成课堂秩序混乱,在学生中造成极坏的影响;
5)拒绝承担教学任务,严重妨碍正常教学安排;
6)私自收费,向学生推销教材等学习资料;
7)对学生进行侮辱、体罚或其它严重伤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
8)因主考教师、监考教师的主观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开考;
9)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
10)监考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
11)泄露试题、暗示答案、串通作弊等考试舞弊行为;
12)在监考时或阅卷中,对学生的答卷不按规定进行清点或保存而导致丢失;
13)收受学生或学生家长钱物,在阅卷评分中弄虚作假;
14)擅自对不合格或不符合条件的学生发放学历文凭。
15)帮助学生伪造假证件或提供虚假证明。
16)由于教学辅助人员过失,造成教学内容不能按期、保质完成。
17)教室或实训车间管理人员未按规定时间开门,造成教学或考试不能进行。
18)擅自更改教学计划,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19)其它严重违反教学管理有关规定被教务处认定为严重教学事故的行为。
二、教学事故处理
1、对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由教务处予以处理;
2)根据发生一般教学事故的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由所在教研组给予批评教育或由学校给予通报批评;
3)扣除一般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相应考核得分。
4)对一学期内教师(含专、兼职教师和其他人员)发生一般教学事故三次以上(含三次)的给予全校通报批评。
2、对严重教学事故的处理
1)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当事人应写出书面检查,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学校予以处理;
2)扣除严重教学事故当事人的相应考核得分。
3)情节严重又不悔改者,取消教师资格;
3、对一学期内教师(含专、兼职教师和其他人员)发生严重教学事故的全校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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